应育周
众多的民营企业对进入国防科技工业建设领域有着浓厚的兴趣,2006年2月下旬出台的《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非公经济36条)中第六条明确规定:“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建设领域。坚持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方针,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允许非公有制企业按有关规定参与军工科研生产任务的竞争以及军工企业的改组改制。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军民两用高技术开发及其产业化。”这对事实上已经进入和渴望进入国防建设领域的民企来说,无异于就是一场渴盼已久的春雨。
民营企业进入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障碍
1.法律法规上
迄今为止,在法律上仍然没有明确规定民用企业可以参与军工的科研生产。严格意义上讲,现在提供军品的民营企业都是非法进入。首先,在2004年8月24日修改过的《公司法》的第六十四条规定:“国务院确定的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或者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应当采取国有独资公司形式。”国防科技工业应该是其中之一。尽管《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建设领域,但在两会上,已有企业代表建言,希望尽快出台“非公经济36条”关于国防科技工业的“游戏规则”。目前的“非公经济36条”属于政府的框架性文件,对于民营企业只是一张“入场券”,缺乏配套措施,在现实环境下,如果不积极推进,无疑又会流于空谈。
2.税收方面的不平等
在国防产业的税收政策中,不是仅仅按照最终产品来确定税率的,而通常以“隶属关系”或“出身”来确定是否免税。尽管一些民企事实上已经承担了部分武器装备的科研和生产,但土地税、流转税和增值税等方面仍和过去一样,并没有得到应有的减免,使得他们同军工企业竞争者相比,处于一个不平等的地位,大大降低了他们参与的热情。
3.信息不对称
民营企业缺乏规范的信息沟通渠道,对军品市场需求信息的掌握很少,使得民营企业在参与军品科研生产任务的竞争中丧失很多机会。总体上而言民营企业对军品的研制还处于初级水平。许多产品由于需求牵引不明确,民营企业花了很大力气做出来了,但不一定满足军方的需要。这并不是民营企业没有能力,而是缺乏了解必要的信息造成的。如在“中国民用工业企业技术和产品参与国防建设展览会”上展出的某民营企业研制的一架直升机,总体较先进,但没有隐身功能,如作战时,很容易受到攻击,缺乏生存能力。这可能不是他们没有这个能力,而是研制时候可能没有得到明确引导。同时军品的采购方和科研方也不能有效地了解哪些民营企业拥有其需要的产品和技术,也成了民企参与军品市场的障碍。此外,我国现行的国防知识产权专利制度,由于保密安全性等原因,暂时无法对要进入的民企提供查阅,民企可能要预研的项目已经存在。如果民企无法了解这个信息,就有可能花费大量的资源和时间,造成不必要的浪费。
4.资质认证
从2000年起,国防科工委逐步对所有参与军品生产的企业进行“三证认证”:军品科研生产许可证、保密认证和质量认证。其中“军品科研生产许可证”是最关键的。据国防科工委的有关人士透露,目前还没有一家民企同时通过这三项认证。除这三项认证外,随着现代生产对环保和安全生产的要求,还要取得环保主管部门出具的环保达标证明和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出具的达标证明。
5.军品采办制度
主要是军品采办的产品标准和招投标制度阻碍了民企的进入。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两套标准,也没有很好地进行融合互换。军用标准和军工行业标准成了阻碍民用企业进入的“绿色”壁垒。在我国,有些军标都十几年没有修改过了,非常落后。如某型舰艇灭火设备的电源同沿海一家民营企业提供的相同设备相比,不仅又大又笨重,而且成本高许多。在招投标,我们没有执行竞争性的招投标制度,把许多民企挡在门外。
6.资金缺乏
国防高科技产品的研发风险大,周期长,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即使预研了,也有可能不被采用,如果不研制,将错过机会。许多民营企业在参与国防高科技研发和技术与设备的更新时,难免会遇到资金不足,如何解决其融资难的问题?
7.民营企业自身问题
尽管我国的民营工业取得了巨大的发展,但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完善、市场竞争激烈、以及企业规模过小、家族企业背景突出,民营普遍缺乏长远的眼光和切实可行的战略,导致企业发育不够成熟,企业生命周期过短,一般不超过10年。通常是一有市场机会,众多民企一拥而上,“捞一把就走”心理严重。因而包括军方在内的社会各界对民企还存在着观念上和认识上的误区,对民企能否参与军品科研生产仍存在着疑问。武器装备需要持续的服务与保障,因此民营企业参与军品任务可能产生的风险要远远大于军工集团。同时对民企的监管的难度也要远大于军工集团。
(转载自2006年第6期总第65期《中国军转民》,本网有删节)